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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男子多次网购不合格减肥产品,起诉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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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海口一男子小李多次在网上购买有问题的减肥产品,后将多家网店告上法庭,要求商家返还货款并按产品价格10倍赔偿。近日,海口琼山法院依法一审审理该案,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小李返还货款元及赔偿0元。(记者吴佳穗)

A男子多次购买不合格产品起诉商家

今年3月10日,小李从被告刘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3盒“纤so植物果蔬压片糖果”,并支付了.36元。3月14日,小李收到上述涉案食品。涉案食品发货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栋,联系人为段女士。而后,小李认为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返还货款并进行10倍赔偿。

另查明,小李在淘宝网上多家店铺购买了同种类的“纤so植物果蔬压片糖果”,均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为由向法院起诉,共计19宗案件。

小李称,收到上述食品后,他经查询发现:1.配料表不正确标注,丙基甲基纤维素应修改为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白云豆应修改为白芸豆;2.果蔬粉为复合配料,未按照《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营养成分表标注不规范;4.商品说明上的厂名厂址与实物不符且实物上的厂名厂址无法查询到,为虚假标注厂名厂址;5.产品标签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6.商品说明显示无食品添加剂,而产品实际添加了甘露糖醇、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硬脂酸镁这三种食品添加剂,此处为虚假宣传;7.产品实物标有“不打针,不吃药,不节食,不反弹,瘦全身,月瘦10-30斤,每天一颗糖,科学瘦全身”,此宣传语不但明示了可以减肥,更是对减肥效果做出了保证;8.该商品附随的赠品“小粉丸”是由皇汉堂制药株式会社生产的治疗便秘的药丸,为非处方药、第二类医药品,该产品无任何中文标识和说明书,且无进口手续,电商上销售的都是海外直邮的,被告的药物来源渠道不确定,涉嫌走私,且按药品管理法来定义则为假药,商家表面为卖糖,实为卖药。

B商家质疑:男子为获利“知假买假”

刘某辩称,小李虽然是购买者,但其用合法购买手段掩盖非法敲诈勒索的目的,从这角度讲,不具有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也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小李在多家淘宝店铺购买同样的产品,金额也差不多,都是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方式在法院起诉,在5月12日开庭的就有15起。以上事实可以证明,小李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也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真正意义的消费者,而是通过投机取巧、敲诈勒索,获得非法收入,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C法院一审:判处被告“退一赔十”

法院认为,虽然小李主观上存在“知假买假”,“打假”目的可能是为了获利,但“知假买假”和获利目的并不是经营者可以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挡箭牌。

此外,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提起的诉讼,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自觉履行诚信经营义务和对食品质量、安全所负的法定义务,促使广大消费者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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