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双11购物节又快来了,很多剁手族早已挑选好物品,准备在这一天开启买买买模式。殊不知,有些精明商家为吸引消费者,推出各种活动和玩法,而这些规则里面早已暗藏陷阱,剁手族可能没买到心意的商品不说,还花了不少冤枉钱。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盘点了三起网购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买买买时多留个心眼儿。
天猫旗舰店购买茶叶产品生产许可证号竟是伪造
王某在天猫旗舰店下单购买安溪铁观音礼盒套装,打开快递却发现自己收到的产品上的产品执行标准(Q/AXSJS)与商家网页上标注的铁观音的执行标准(GB/T)不一致,且经法院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方网站上查询,他收到的铁观音实物上标准生产许可证号为虚假许可证号。
宝安法院认定涉案产品未取得销售许可,该天猫旗舰店的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判令该旗舰店退还王某购物款并承担十倍价款的赔偿额。
法官说法:食品、药品的安全相对于普通商品而言,更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息息相关,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消费者在购买相关的产品或者食品后,可以通过在国家食药监局公开网站上查询的方式查询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在网络上购物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实物,那么就有可能遇到本案中宣传页面标注与实际物品标识不同的情形,消费者应当在收到货物时及时检查、反馈。若食品未取得生产许可或者标注了虚假的许可证信息的,均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
淘宝买了三瓶茅台酒送去检测却是假冒产品
乔某在淘宝平台上和某经营者购买了53度飞天贵州茅台酒3瓶,合计人民币2,元,收到货物后将其中一瓶送交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并支出检测费人民币元,最后得到的检验结果为该产品与同类产品不相符。
宝安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消费者有初步证据证明涉案白酒属于假冒产品的情况下,被告作为销售商应当对自己销售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未能举证,亦不到庭参加应诉答辩以及质证,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自行承担。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应当承担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的法律责任,此外,相关检测费用也应当由被告承担。
法官说法:对于生产者、销售者的惩罚性赔偿有两种,一种是在消费欺诈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三倍价款的赔偿;另一种是针对食品、药品领域内更为严苛的惩罚性条款,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且,值得注意的是:该十倍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
网上办理国际驾照与需求不服消费者状告公司欺诈
陆某在淘宝网上看到被告提供的办理国际驾照的商品信息,按照要求准备了各种所需证件,并用手机支付了全部款项。但他与被告沟通的过程中,并未明确说明其需要办理的国际驾照准驾车型,被告也未对其进行充分说明,最终导致办理完毕的国际驾照准驾车型与陆某需求不符。
陆某以被告存在消费欺诈为由诉至宝安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欺诈消费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某易车公司确实在商品描述中没有明确区分不同车型的办证条件不一样,但原告在前期咨询过程中从未提出其持有的国内驾照的准驾车型是A1A2,也没有提出其需要办理的境外驾照的准驾车型是大型车辆,就普通消费者的消费需求而言,国外旅行自驾的一般是私家车车型的驾照。此外,没有证据显示某易车公司明知原告需要办理大型车辆的驾照却故意隐瞒其需要考试的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某易车公司存在其他通过虚假陈述或者诱导性的方式误导原告做出错误消费行为的情形。某易车公司在收到香港运输署办理好的IDP后拍照发送给原告看,原告是在看到驾照内容后再确认付款的。从某易车公司最终办理好的IDP看,也确实是可以在境外驾驶的驾照。因此,宝安法院认为,某易车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并不存在消费欺诈,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原告存在40%的过错,某易车公司存在60%的过错,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人民币元。
法官说法:网络购物过程中的前期沟通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因为对于商品或者服务,销售者往往只能通过文字或者图片在详情页进行介绍,但该种介绍会因为不能顾忌方方面面而有所欠缺,消费者有特别需要的应当及时向商家提出,特别是对于定制产品或者特定的委托服务项目,否则一旦交易完成,商品不符合要求,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平台销售者都是损失。正如本案中,被告办理的驾照不符合原告的要求,双方都承担了相应的过错责任。
1、注意网络购物的退货除外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2、低价陷阱:目前常见的几种价格欺诈为:将原价提高后以打折、减价的名义出售商品;用复杂模糊不清的促销活动方式误导消费者,实际商品并未实行促销政策;商家以明显低于同类商品市场价销售的货物,并称其有特别的拿货渠道的。
对于商家提出的各种打折、减价、促销政策,消费者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咨询。如果发现自己受到了价格欺诈,应当保存好活动详情单、海报、宣传单,以及购物凭证,可以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并要求查处。市场监督管理局往往会安排工作人员实地检查、调查询问并作出处理决定,相对于司法程序,行政管理行为更为迅速高效,可以及时发现商家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网络购物的,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投诉,要求对方作出回应。通过上述途径处理过的,仍可以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的诉讼,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元的,为元。因此,经营者存在价格欺诈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仅应当向消费者退款退货,还应当支付三倍的赔偿。
3、证据保全:在交易前尽量通过与经营者在线沟通的方式将物品各方面的情况问清楚,如果经营者就商品和服务作出过某种承诺的话,应保留当时的网页或者其他交流证据作为凭证,并要求经营者开具购货凭证、提供维修保障。
对于网络交易的,消费者应当提供其为实际购买人的证据,例如淘宝、支付宝账户与本人的一致性、收货人与本人的一致性等证据,此外,还需要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获取卖家的真实信息。根据法律规定,若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卖家真实身份信息的,则应当对卖家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关于定金:定金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逐渐成为网络交易中常见的付款方式之一。但是很多消费者对于定金与订金不能正确区分,常常导致了纠纷的发生。定金有其特定的法律意义:消费者在实际交易发生前预付的一部分定金,在合同依约履行的情况下,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但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是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现在很多网络购物商家为了减少库存、回收资金,往往推出预付定金的活动,消费者误认为该定金为订金,只是预定商品,若在货物交付前因为各种原告不愿再购买该商品时,希望能够退回定金,但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形消费者无权要求退回定金。此外,如果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收到货物时行使了七天无理由退物的权利,那么也可能要承担定金不退的法律后果。因此,消费者在预付款时一定要看清楚其预付款的性质,如若为订金或者普通预付款,则风险较小,但若为定金,则需要更加谨慎。
深圳晚报记者伊宵鸿通讯员陈沁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