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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网购海参索赔万元法院不支持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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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网购海参后

认为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

要求商家承担十倍赔偿

这一索赔行为

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案情简介

年1月13日,原告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在被告经营的店铺内购买了价值元的俄罗斯海参一斤。原告收到被告销售的海参后,发现包装上没有标注进口生产商名称、产地、生产厂家进口注册号,没有标注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也没有海关进口报关单、海关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进口食品检验合格证书、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家信息等内容。原告认为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遂诉至绥芬河市人民法院,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承担十倍赔偿。

案件争议焦点

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就本案来说,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为:一是被告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是被告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标签存在瑕疵影响食品安全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01

关于案涉海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

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案涉海参是经过我国海关报关及检验检疫后准予入境销售的产品。从海关对海参的检验检疫操作规程来看,海关的检验检疫标准之一就是过关食品必须符合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另外,原告未向法庭提供案涉海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据,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案涉销售给原告的海参是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02

关于案涉海参标签是否存在瑕疵问题

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海参在某商品销售平台的商品展示图片中明确标明包装方式为散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海参是其向东宁某进出口贸易公司购买,其销售给原告的海参外包装上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应属标签存在瑕疵。

03

关于案涉瑕疵标签是否构成“误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案涉海参的标签虽然存在瑕疵,但对于“误导”的认定要以一般社会认知和日常生活经验为基准,案涉海参虽然标签存在瑕疵,但该标签瑕疵并不是导致原告购买案涉海参的根本原因,原告也未因此产生实质性的错误认识。原告购买被告经营的海参系基于现有中文标签内容及海参图片所做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案涉海参标签的不完整并不构成对原告的“误导”。

04

关于瑕疵标签是否影响食品安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实质上指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及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海参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案涉海参的标签虽然存在瑕疵,但不能因此就确认案涉海参影响食品安全。庭审中,原告将其购买被告经营的海参当庭进行了展示,该海参内包装完整,原告没有拆封食用,没有给原告造成伤害。

综上所述,被告不存在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参的行为,也不存在因案涉海参标签有瑕疵,影响食品安全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货款十倍的赔偿金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同意原告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院虽然没有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货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但这并不能免除经营者按规定所应承担的提供完整标签的义务,亦不能因此否定行政机关依法对生产者、经营者所施加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令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所购海参退还被告,被告在收到原告退还的海参后立即退还货款元。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食品生产、包装、销售有严格法律规定,要求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当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无可厚非,但以牟利为目的“打假”,要求天价赔偿,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和营造消费者依法维权的环境。对此,商家坚守诚信、规范经营、不售假卖假才是规避法律风险之道。

原标题:《网购海参索赔万元法院不支持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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