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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狂欢后,你的快递到了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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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duo)物(shou)节宣告结束!

年11月12日零点,年天猫双十一成交额锁定在亿元,相较去年天猫双十一的成交额多亿,成交额再创新纪录。(数据来源于:中国新闻网)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涉侵权

快递还没到,央视著名主持人朱广权的新段子已经到货了。“心仪的店铺总是满减,喜欢的偶像一直带货刷脸,再加上大促时间短,自己又交了预付款,是不是上一秒还念着都是套路绝对不买,下一秒就说着真香买到手软,还要抄别人的购物车主动被传染。最容易翻的车是购物车,最简单的成功是支付成功,最方便跟的风是双十一以后一起喝西北风,双十一之前是等零点敲钟,双十一之后是等快递敲门。痴心永不变,快递天天见。”

广权老师的段子,是不是你的双十一实录呢?我们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该如何和商家“斗智斗勇”呢?那么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聊聊“双十一”中的法律问题,让我们在享受购物带来快感的同时也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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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家迟迟不发货

“双十一”期间,很多商家超出库存货物量接受订单,导致无法按期向买家供货,买家通过网上平台对商品下了订单并支付货款后,一直没有等到商家的发货信息,最终被告知因缺货而退单了,无法如约获得商品。商家为扩大交易量,增加评级指数(俗称“刷榜”)而进行的虚假销售,这种情形在实践非常常见。在此情形下,商家擅自取消订单、强制退款行为属于单方违约,我们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商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商品销售信息、交易价格,即构成合同法上的要约。商家一旦成功付款拍下该商品即构成合同法上的承诺。此时,双方已经达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在合同已成立的情况下,只要我们已履行付款义务,商家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商家以缺货理由迟迟不发货发货,就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Tips:我们在遭遇商家“断货”等原因导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时,不仅可以要求商家退还货款或者继续履行合同,还有权主张商家就违约行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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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快递路上被烧毁

11月12日,一组“你的双十一快递可能被烧了”的关键词迅速成为微博热搜,有网友表示:年度未解之谜----每年双十一都有一辆货物车着火。虽然是一句戏谑之语,但不可否认“双十一”期间物流量较大,非常容易出现快递毁损、灭失的情况。若出现此种情况,因为此时货物尚未交付,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商家承担。商家应当与快递公司积极沟通协调,货物补发和赔付问题。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Tips:1、对于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服务,避免快件丢失维权困难;2、在签收物品时,需要明确核对货品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确认无误后再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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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宝贝到了实物与图片不符

实物与图文不符问题是目前我们网购中遇到的普遍不能在普遍的问题了。面对“双十一”这样一个赚钱的大好机会,商家们都使出了浑身解数,恨不得把自己的宝贝吹得“天上无双,地下仅有”。但实际如何,也只有当我们拿到实物之后才能清楚了。出现商品存在与网站宣传页面描述不符的情形时,我们可以要求商家承担退还货款的违约责任;情形严重构成欺诈的,可要求商家支付三倍的赔偿金。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商品与网站宣传页面描述不符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若因经营者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可以申请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价款,

Tips:出现上述情形,我们可以直接联系商家或者平台公司进行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的,我们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讼、仲裁以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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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货商家不乐意

在很多网店的“双十一”中我们可以看到此类商品不能享受7日无理由退货待遇”的字样。但商家是否有权制定这样的条款呢?事实上,商家出具的“一经拍下,概不退换”属于违法条款,是无效的。只要我们购买的是不属于七日无理由退货除外情形的商品,我们在收到不符合需求或要求的商品时,把退货的商品完好的寄还给商家,商家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我们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我们承担,商家和我们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家采用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我们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以下四类商品就不适用:第一、定做类商品,比如定制的服装和定制的礼品等;第二、鲜活易腐类商品,比如水果海鲜等;第三、在线下载或者我们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第四、交付的报纸、期刊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Tips:但需要注意的是,若收货后决定退货,我们最好不要拆下商品的标签,以免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不便于我们的退换商品。

五、恢复原价更便宜。

我们熬夜剁的手,谁承想:双十一期间以“折扣价”购买的商品,双十一过后商品恢复“原价”,这个“原价”比折扣价还要低。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当怎么办呢?实际上,这种行为与所谓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史上最低价’、‘全网最低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都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我们除了可以向电商平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反映之外,还可以通过提起诉讼、仲裁的方式,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

Tips:需要提示的是,我们在网络购物时,要注意备份或保存网络平台交易记录、双方协商聊天记录、交易明细等,这些都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进行维权。以防止与商家发生纠纷后,经营者将商品下架无法查询商品销售信息。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双十一”中间的法律知识,希望各位小伙伴在快乐购物时,也能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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