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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趁着促销网购商品,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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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合同订立的方式

要约与承诺

(讨价还价和订立合同有关吗?)

法言俗语

“老板,红富士苹果多少钱一斤?”

“10元一斤。”

“太贵了,8元一斤卖不卖?”

“好吧,卖给你了,这个价格真不赚钱。”

上述情景,你是不是非常熟悉?日常生活中,你是不是也是个砍价高手,在市场、商店、甚至是网店,与各路卖家讨价还价?看似一段直白的对话,它背后却经过了要约—要约的变更—承诺三个环节。那么什么是要约?什么是承诺?它们和订立合同有什么关系呢?

以案释法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各类电商平台应运而生,网络购物已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模式,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在大型网购促销日,很多消费者都曾有过已付款订单因缺货等原因被商家取消的境遇。如果你的订单被商家单方取消,你会怎么做呢?被取消的订单能受到法律保护吗?京淘网举行年终大促活动,小雅在京淘网订购了一台智能滚筒洗衣机。随后被京淘网告知,因该商品热销,导致库存不足,无法满足其订购意向,相应款项已退回。小雅认为其与京淘网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京淘网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而京淘网则主张小雅发出订单为要约,网站向客户发出发货确认通知为承诺,双方之间的订购合同自网站发出发货确认通知时成立,因其并未向小雅发出发货确认通知,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法官说法

1.正确区分要约和承诺,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电商在网站页面发布的商品信息,往往伴有图片、视频展示,并对商品名称、规格、材质、功能等有详尽的文字说明,且价款和商家信息明确,应视为要约。消费者选定商品提交订单并支付价款,表明对商家发布商品信息的认可,应视为承诺。根据网购交易习惯,消费者在支付价款后,承诺行为即生效,其与商家的买卖合同成立,卖家应依约发货。笔者认为,京淘网在网站发布的洗衣机销售信息涵盖了该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格等信息,内容具体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和通常交易习惯,符合要约的特性。小雅通过网站商品链接页面选定商品,提交订单,在确定收货信息后,支付价款,该行为应视为承诺。故京淘网与小雅之间就该案涉洗衣机的买卖合同已成立。

2.法律为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利益,赋予了要约人撤销权,即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让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行为。但是撤销的要约已经被相对人所知悉,故有两种情况下的要约视为不可撤销的要约:一是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3.在实践中为避免发生纠纷,应当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前要谨慎考虑是否要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的内容是否周全完备,是否需要选择不可撤销的要约模式。二是要约发出后,若客观情势发生了变化或因其他原因不想订立合同的,要约人要及早采取措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撤回要约或者撤销要约。

《民法典》条文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明确;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标题:《《以案说“典”》——趁着促销网购商品,订单却被商家单方面取消,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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