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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嘉视点律师老王网购假发,合同何时成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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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28日出台的《民法典》,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即将于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中嘉律师在学习法典精神、研究法典新规过程中,提炼出近百条与广大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并尝试用类似案例对相关规定进行适用上的研究梳理,以为大家释疑解惑。

本期,为您呈现《民法典》“合同编”第一问暨总第三十问——

30、网上购物已经成为现代人的主要购物方式,那么网上购物何时算是买卖合同成立呢?

答:民法典第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

夏某诉某电商平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夏某在该电商平台下单购买3块手表,后电商平台因无货单方取消订单,夏某诉至法院要求电商平台履行合同,电商平台抗辩称因网站的使用条件中明确了“通知商品发货以后,双方订购合同成立”,故双方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法院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在夏某提交订单时成立,电商平台的使用条件系格式条款因未进行明确提示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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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本文为中嘉原创文章。欢迎个人扩散、转发,公号转载请联系我们开白授权。

---TheEnd---

主编:刘久儒

轮值责编:尹思琪

排版:尹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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